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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權發布丨《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學習宣傳提綱

發布時間: 2025-03-02 08:41:00 來源: 新華網

  近日,中共中央宣傳(chuan) 部、文化和旅遊部、國家文物局、司法部、住房城鄉(xiang) 建設部、全國普法辦公室聯合印發關(guan) 於(yu) 學習(xi) 宣傳(chuan) 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的通知,並印發學習(xi) 宣傳(chuan) 提綱,要求各地區各部門結合實際認真貫徹落實。

  《〈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學習(xi) 宣傳(chuan) 提綱》全文如下。

  2024年11月8日,國家主席習(xi) 近平簽署第三十五號主席令,公布了十四屆全國人大常委會(hui) 第十二次會(hui) 議修訂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以下簡稱文物保護法),自2025年3月1日起施行。

  文物保護法於(yu) 1982年11月公布施行,是我國文化領域第一部法律,2002年進行了第一次修訂,此次是時隔20多年第二次修訂,在保持文物保護基本框架製度穩定的基礎上,修訂和增加了一些新的製度規範。修訂後的文物保護法由8章80條增加到8章101條,增加了19條、修改了75條。在學習(xi) 宣傳(chuan) 過程中應結合本地區、本領域工作實際,重點把握以下內(nei) 容。

  一、修訂文物保護法的重要意義(yi)

  (一)修訂文物保護法是深入貫徹落實習(xi) 近平文化思想和習(xi) 近平總書(shu) 記關(guan) 於(yu) 文化遺產(chan) 保護傳(chuan) 承重要論述精神的必然要求。黨(dang) 的十八大以來,以習(xi) 近平同誌為(wei) 核心的黨(dang) 中央把文化遺產(chan) 保護傳(chuan) 承擺在治國理政突出位置,係統謀劃部署文化遺產(chan) 保護傳(chuan) 承工作,提出一係列新思想新觀點新論斷,為(wei) 做好新時代新征程文物工作提供了強大思想武器和科學行動指南。此次修訂文物保護法,堅持以習(xi) 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hui) 主義(yi) 思想為(wei) 指導,深入貫徹落實習(xi) 近平文化思想、習(xi) 近平法治思想、習(xi) 近平總書(shu) 記關(guan) 於(yu) 文化遺產(chan) 保護傳(chuan) 承的重要論述和關(guan) 於(yu) 文物工作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全麵貫徹落實黨(dang) 中央關(guan) 於(yu) 保護第一、加強管理、挖掘價(jia) 值、有效利用、讓文物活起來的工作要求,堅持保護第一、合理利用和最小幹預原則,將黨(dang) 的十八大以來文物工作成熟有效的政策措施和實踐經驗上升為(wei) 法律製度,著眼全麵加強文化遺產(chan) 係統性保護,提升文物保護水平,維護國家文物安全,增強法律的針對性和可操作性,從(cong) 法治層麵推動落實文物領域新的改革舉(ju) 措和任務要求,為(wei) 做好新時代文物工作、傳(chuan) 承弘揚中華優(you) 秀傳(chuan) 統文化提供更加有力的法治保障。

  (二)修訂文物保護法是貫徹落實憲法,保障人民基本文化權益,深入踐行全過程人民民主的生動實踐。近年來,社會(hui) 公眾(zhong) 十分關(guan) 注文物保護法修訂,提出了很多意見建議。修訂後的文物保護法堅持以人民為(wei) 中心,注重發揮文物在提供公共文化服務、滿足人民精神文化需求、弘揚社會(hui) 主義(yi) 核心價(jia) 值觀、增強曆史自覺、堅定文化自信等方麵的作用,使全體(ti) 人民共享文物事業(ye) 發展成果,增強人民群眾(zhong) 的幸福感、獲得感、成就感。在修訂過程中,全國人大和國務院有關(guan) 部門堅持科學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堅決(jue) 貫徹立法為(wei) 了人民、依靠人民的立法理念,多次赴地方開展調研,多次組織論證會(hui) 、協調會(hui) 、座談會(hui) ,廣泛聽取意見建議,對涉及人民群眾(zhong) 切身利益的條款進行重點研究論證,努力讓文物保護法滿載民意、貼近民生、順應民心。

  (三)修訂文物保護法是鞏固文物保護利用改革發展成果,推動文物事業(ye) 高質量發展的重要舉(ju) 措。黨(dang) 的十八大以來,在以習(xi) 近平同誌為(wei) 核心的黨(dang) 中央堅強領導下,文物事業(ye) 改革發展取得積極成效,文物安全基礎不斷夯實,文物保護狀況明顯改善,文物合理利用日益拓展,社會(hui) 力量參與(yu) 文物保護方興(xing) 未艾,流失文物追索返還鼓舞人心,“文博熱”持續升溫,全社會(hui) 文物保護意識顯著增強。此次修訂文物保護法,錨定建成文化強國目標,把經過實踐證明行之有效的文物保護利用改革成果上升為(wei) 法律製度,如文物普查調查、不可移動文物保護規劃、“先調查、後建設”、“先考古、後出讓”、開放文物保護單位遊客承載量等,最大限度凝聚發展共識、鞏固改革成果,促進文物領域治理體(ti) 係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為(wei) 推動新時代文物事業(ye) 高質量發展進一步夯實法治基礎。

  二、關(guan) 於(yu) 總則

  第一章“總則”中受國家保護的文物的範圍,文物的分級分類,文物工作方針,文物的所有權,各級政府及有關(guan) 部門的保護管理職責,文物保護的經費保障以及表彰獎勵等規定保持穩定,要毫不動搖堅持。重點修改內(nei) 容如下:

  (一)首次在法律中明確文物定義(yi) 。修訂後的文物保護法以“概括+列舉(ju) ”的方式明確了文物定義(yi) 。文物的定義(yi) 明確了,法律調整範圍才能得到明確,最大程度減少分歧、凝聚共識。與(yu) 此相應,法律還明確了文物認定的主體(ti) 、標準和程序由國務院規定並公布,增加了法律實施的權威性、嚴(yan) 肅性。(第二條)

  (二)明確文物工作堅持中國共產(chan) 黨(dang) 的領導,堅持以社會(hui) 主義(yi) 核心價(jia) 值觀為(wei) 引領。習(xi) 近平總書(shu) 記強調,中國特色社會(hui) 主義(yi) 最本質的特征是中國共產(chan) 黨(dang) 領導,中國特色社會(hui) 主義(yi) 製度的最大優(you) 勢是中國共產(chan) 黨(dang) 領導。堅持黨(dang) 的領導,是做好文物工作的根本保證。新時代新征程,文物工作必須堅持和加強黨(dang) 的全麵領導,深入貫徹落實習(xi) 近平文化思想、習(xi) 近平總書(shu) 記關(guan) 於(yu) 文化遺產(chan) 保護傳(chuan) 承的重要論述。社會(hui) 主義(yi) 核心價(jia) 值觀是當代中國精神的集中體(ti) 現,凝結著全體(ti) 人民共同的價(jia) 值追求。憲法第二十四條第二款明確規定“國家倡導社會(hui) 主義(yi) 核心價(jia) 值觀”。修訂後的文物保護法明確,文物工作堅持中國共產(chan) 黨(dang) 的領導,堅持以社會(hui) 主義(yi) 核心價(jia) 值觀為(wei) 引領,這有利於(yu) 更好地發揮黨(dang) 在文物工作中總攬全局、協調各方的領導作用,更好發揮文物工作培育涵養(yang) 社會(hui) 主義(yi) 核心價(jia) 值觀的獨特作用,堅定文化自信,以文育人、以文化人。(第四條)

  (三)明確貫徹落實保護第一、加強管理、挖掘價(jia) 值、有效利用、讓文物活起來的工作要求。與(yu) 時俱進是文物保護法的重要特征。修訂後的文物保護法既堅持了實踐中長期行之有效的保護為(wei) 主、搶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強管理的文物工作指導方針,同時將黨(dang) 中央近年來提出的保護第一、加強管理、挖掘價(jia) 值、有效利用、讓文物活起來的工作要求寫(xie) 入法律。“16字方針”與(yu) “22字工作要求”一體(ti) 貫通,同時規定在法律中,既保持了指導方針的穩定性,又體(ti) 現了工作上的新要求。(第十條)

  (四)明確各級政府應當重視文物保護,正確處理經濟社會(hui) 發展與(yu) 文物保護的關(guan) 係,確保文物安全。習(xi) 近平總書(shu) 記強調,發展旅遊要以保護為(wei) 前提,不能過度商業(ye) 化,讓旅遊成為(wei) 人們(men) 感悟中華文化、增強文化自信的過程。要本著對曆史負責、對人民負責的精神,傳(chuan) 承曆史文脈,處理好城市改造開發和曆史文化遺產(chan) 保護利用的關(guan) 係,切實做到在保護中發展、在發展中保護。當前,文物安全形勢總體(ti) 向好,但仍有一些地方沒有正確處理文物保護與(yu) 城鄉(xiang) 建設、旅遊發展的關(guan) 係,文物保護主體(ti) 責任落實不到位,大拆大建、違法建設等情況時有發生。修訂後的文物保護法明確規定,基本建設、旅遊發展必須把文物保護放在第一位,嚴(yan) 格落實文物保護與(yu) 安全管理規定,防止建設性破壞和開發性破壞。這是各級政府處理文物保護與(yu) 經濟社會(hui) 發展關(guan) 係的原則性規定,必須堅定不移地貫徹執行。(第十一條)

  (五)明確各級政府及部門的文物保護職責。習(xi) 近平總書(shu) 記強調,曆史文化是城市的靈魂,要像愛惜自己的生命一樣保護好城市曆史文化遺產(chan) 。各級黨(dang) 委和政府要增強對曆史文物的敬畏之心,樹立保護文物也是政績的科學理念,統籌好文物保護與(yu) 經濟社會(hui) 發展。保護文物是各級政府及有關(guan) 部門的法定職責。修訂後的文物保護法進一步明確規定,國務院文物行政部門主管全國文物保護工作。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nei) 的文物保護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nei) 的文物保護實施監督管理,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guan) 部門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nei) 負責有關(guan) 的文物保護工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文物保護事業(ye) 納入本級國民經濟和社會(hui) 發展規劃,所需經費列入本級預算,確保文物保護事業(ye) 發展與(yu) 國民經濟和社會(hui) 發展水平相適應。這些規定的貫徹落實是文物事業(ye) 發展的必要條件。(第九條、第十三條)

  (六)明確規定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加強革命文物保護。革命文物承載黨(dang) 和人民英勇奮鬥的光榮曆史。習(xi) 近平總書(shu) 記強調,切實把革命文物保護好、管理好、運用好。修訂後的文物保護法規定,對與(yu) 中國共產(chan) 黨(dang) 各個(ge) 曆史時期重大事件、重要會(hui) 議、重要人物和偉(wei) 大建黨(dang) 精神等有關(guan) 的文物,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加強保護。文物保護法是第一部明確寫(xie) 入“偉(wei) 大建黨(dang) 精神”的法律,對於(yu) 弘揚革命文化、加大革命文物保護力度具有重要意義(yi) 。(第十二條)

  (七)明確加強文物普查和專(zhuan) 項調查。習(xi) 近平總書(shu) 記強調,加強相關(guan) 領域文物資源普查、名錄公布的統籌指導,強化技術支撐,引導社會(hui) 參與(yu) 。摸清文物家底,是做好文物保護的重要基礎性工作。修訂後的文物保護法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文物行政部門應當加強文物普查和專(zhuan) 項調查,全麵掌握文物資源及保護情況;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門加強對國有文物資源資產(chan) 的動態管理,按照國家有關(guan) 規定,及時報送國有文物資源資產(chan) 管理情況的報告。這些規定為(wei) 開展文物普查調查、加強國有文物資源資產(chan) 管理提供了明確法律依據。(第十四條)

  (八)明確加強挖掘文物價(jia) 值,推動有效利用。習(xi) 近平總書(shu) 記強調,挖掘文物和文化遺產(chan) 的多重價(jia) 值,傳(chuan) 播更多承載中華文化、中國精神的價(jia) 值符號和文化產(chan) 品。修訂後的文物保護法規定,國家支持和規範文物價(jia) 值挖掘闡釋,促進中華文明起源與(yu) 發展研究,傳(chuan) 承中華優(you) 秀傳(chuan) 統文化,弘揚革命文化,發展社會(hui) 主義(yi) 先進文化,鑄牢中華民族共同體(ti) 意識,提升中華文化影響力;國家鼓勵開展文物利用研究,在確保文物安全的前提下,堅持社會(hui) 效益優(you) 先,有效利用文物資源,提供多樣化多層次的文化產(chan) 品與(yu) 服務。(第十五條、第十八條)

  (九)明確加強文物保護宣傳(chuan) 教育和輿論監督。文物保護是全社會(hui) 的共同責任,宣傳(chuan) 教育是提升公眾(zhong) 文物保護意識的重要手段。修訂後的文物保護法規定,國家加強文物保護的宣傳(chuan) 教育,創新傳(chuan) 播方式,增強全民文物保護的意識,營造自覺傳(chuan) 承中華民族優(you) 秀曆史文化遺產(chan) 的社會(hui) 氛圍;新聞媒體(ti) 應當開展文物保護法律法規和文物保護知識的宣傳(chuan) 報道,並依法對危害文物安全、破壞文物的行為(wei) 進行輿論監督。(第十六條)

  (十)明確強化文物保護科技和人才支撐。習(xi) 近平總書(shu) 記強調,提升文物科技創新能力和各項工作保障水平。修訂後的文物保護法規定,國家鼓勵開展文物保護的科學研究,推廣先進適用的文物保護技術,提高文物保護的科學技術水平。習(xi) 近平總書(shu) 記強調,文物保護修複是一項長期任務,要加大國家支持力度,加強人才隊伍建設,發揚嚴(yan) 謹細致的工匠精神。修訂後的文物保護法規定,國家加大考古、修繕、修複等文物保護專(zhuan) 業(ye) 人才培養(yang) 力度,健全人才培養(yang) 、使用、評價(jia) 和激勵機製。(第十七條)

  (十一)明確鼓勵社會(hui) 力量參與(yu) 。鼓勵社會(hui) 力量參與(yu) 文物保護是將公民、組織法定的文物保護權利義(yi) 務落到實處的重要手段。修訂後的文物保護法明確國家健全社會(hui) 參與(yu) 機製,調動社會(hui) 力量參與(yu) 文化遺產(chan) 保護的積極性,鼓勵引導社會(hui) 力量投入文化遺產(chan) 保護;明確文物行政部門或者有關(guan) 部門應當公開投訴、舉(ju) 報方式等信息,及時受理並處理涉及文物保護的投訴、舉(ju) 報;增加了對組織、參與(yu) 文物保護誌願服務,做出顯著成績的獎勵規定。(第十九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

  (十二)明確加強文物保護國際交流與(yu) 合作。習(xi) 近平總書(shu) 記強調,積極推動文化遺產(chan) 領域國際合作,構建全球文明對話合作網絡。修訂後的文物保護法規定,國家支持開展考古、修繕、修複、展覽、科學研究、執法、司法等文物保護國際交流與(yu) 合作,促進人類文明交流互鑒;對於(yu) 在文物保護國際交流與(yu) 合作中做出重大貢獻的可以按照國家有關(guan) 規定給予表彰、獎勵。(第二十條、第二十二條)

  三、關(guan) 於(yu) 不可移動文物

  第二章“不可移動文物”中規定的文物保護單位核定公布程序,曆史文化名城和曆史文化街區、村鎮核定公布程序,文物保護單位“四有”管理規範,文物保護單位保護範圍和建設控製地帶內(nei) 相關(guan) 審批,文物保護單位原址保護和遷移、拆除審批程序,修繕保養(yang) 、使用不可移動文物遵守不改變文物原狀原則,文物保護單位修繕、遷移、重建由取得文物保護工程資質的單位承擔,不可移動文物原址重建、改變用途審批程序等製度保持穩定,要毫不動搖堅持。重點修改內(nei) 容如下:

  (一)新增地上文物“先調查、後建設”保護前置機製。習(xi) 近平總書(shu) 記強調,城市規劃和建設要高度重視曆史文化保護,不急功近利,不大拆大建。要突出地方特色,注重人居環境改善,更多采用微改造這種“繡花”功夫,注重文明傳(chuan) 承、文化延續,讓城市留下記憶,讓人們(men) 記住鄉(xiang) 愁。針對一些地方在舊城區改建、土地成片開發中搞大拆大建,導致不可移動文物損毀等突出問題,總結地方實踐探索經驗,新增了“先調查、後建設”製度,明確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在開展開發建設活動中應當事先組織進行相關(guan) 區域內(nei) 不可移動文物調查,及時開展核定、登記、公布工作,並依法采取保護措施。未經調查,任何單位不得開工建設,防止建設性破壞。需要說明的是,法律規定的是“不可移動文物調查”,而不是“調查不可移動文物”,要對不可移動文物進行全麵調查,對尚未登記公布為(wei) 不可移動文物的老建築老宅子老街區也要進行調查。(第二十四條)

  (二)新增修繕、使用不可移動文物堅持最小幹預原則。習(xi) 近平總書(shu) 記強調,堅持保護第一、合理利用和最小幹預原則。修訂後的文物保護法,在堅持修繕、保養(yang) 、遷移和使用不可移動文物應不改變文物原狀的基礎上,增加遵守最小幹預原則的規定,確保文物的真實性和完整性,防止過度修繕、過度使用。(第三十二條、第三十八條)

  (三)強化曆史文化名城和街區、村鎮保護。發展經濟是領導者的重要責任,保護好古建築,保護好傳(chuan) 統街區,保護好文物,保護好名城,同樣也是領導者的重要責任,二者同等重要。針對一些地方對曆史文化街區、村鎮進行過度開發的問題,修訂後的文物保護法堅持曆史文化名城和街區、村鎮製度穩定,同時新增規定,依托曆史文化街區、村鎮進行旅遊等開發建設活動的,應當嚴(yan) 格落實相關(guan) 保護規劃和保護措施,控製大規模搬遷,防止過度開發,加強整體(ti) 保護和活態傳(chuan) 承。(第三十五條)

  (四)完善不可移動文物公布製度,增加行政監督程序。為(wei) 依法將符合文物認定標準的普查調查對象及時登記公布並納入法定保護,踐行“應保盡保”,進一步完善調查、認定、登記、公布程序,修訂後的文物保護法新增在文物普查、專(zhuan) 項調查或者其他相關(guan) 工作中發現的不可移動文物,應當及時核定公布為(wei) 文物保護單位或者登記公布為(wei) 未定級不可移動文物的規定;未定級不可移動文物在縣級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門登記後,要報本級人民政府和上一級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門備案。(第二十三條)

  (五)全麵加強對未定級不可移動文物的保護。未定級不可移動文物量大麵廣,保護任務重、壓力大,修訂後的文物保護法多措並舉(ju) 加強保護。一是明確保護要求,規定未定級不可移動文物,由縣級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門作出標誌說明,建立記錄檔案,明確管理責任人。二是明確原址保護措施和遷移異地保護審批程序,規定未定級不可移動文物的原址保護措施,報縣級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門批準;未定級不可移動文物需要遷移異地保護或者拆除的,應當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門批準。三是明確要求製定未定級不可移動文物保護措施,並納入相關(guan) 規劃。(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第三十一條)

  (六)完善不可移動文物安全管理製度。文物所有人、使用人是不可移動文物保護管理的責任主體(ti) 。修訂後的文物保護法從(cong) 修繕補助、監督檢查、消防安全等方麵加強不可移動文物保護管理。一是明確非國有不可移動文物由所有人或者使用人負責修繕、保養(yang)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可以予以補助;二是明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門應當加強對不可移動文物保護的監督檢查,及時發現問題隱患,防範安全風險,並督促指導不可移動文物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履行保護職責;三是明確不可移動文物的所有人或者使用人應當加強用火、用電、用氣等的消防安全管理,根據不可移動文物的特點,采取有針對性的消防安全措施,提高火災預防和應急處置能力,確保文物安全。(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九條)

  (七)完善不可移動文物保護規劃製度。文物保護規劃是不可移動文物保護管理的重要依據。此次修訂將文物保護單位保護規劃和不可移動文物保護專(zhuan) 項規劃上升為(wei) 法律,明確了保護規劃的編製主體(ti) 、報批程序,即: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門根據文物保護需要,組織編製本行政區域內(nei) 不可移動文物的保護規劃,經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後公布實施,並報上一級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門備案;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的保護規劃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後公布實施,並報國務院文物行政部門備案。(第二十七條)

  (八)增加地下文物埋藏區、水下文物保護區製度。為(wei) 推動文化遺產(chan) 係統性保護,加強對地下、水下文物的整體(ti) 保護,總結地方實踐經驗,修訂後的文物保護法增加地下文物埋藏區、水下文物保護區製度,規定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將地下埋藏、水下遺存的文物分布較為(wei) 集中,需要整體(ti) 保護的區域劃定為(wei) 地下文物埋藏區、水下文物保護區,製定具體(ti) 保護措施,並公告施行。此外,還規定了位於(yu) 特殊區域的地下文物埋藏區、水下文物保護區的公布程序。(第四十條)

  (九)鼓勵社會(hui) 力量參與(yu) 不可移動文物保護。習(xi) 近平總書(shu) 記強調,各級文物部門要不辱使命,守土盡責,提高素質能力和依法管理水平,廣泛動員社會(hui) 力量參與(yu) ,努力走出一條符合國情的文物保護利用之路。多年來,基層群眾(zhong) 性自治組織、誌願者在保護不可移動文物、曆史文化名城等方麵發揮了重要作用。此次修訂總結實踐做法,明確規定公民、組織可以提出核定公布文物保護單位或者登記公布未定級不可移動文物的建議;明確文物行政部門應當對基層群眾(zhong) 性自治組織、誌願者等參與(yu) 不可移動文物保護工作給予指導。(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六條)

  (十)促進不可移動文物合理利用。習(xi) 近平總書(shu) 記強調,要把曆史文化遺產(chan) 保護放在第一位,同時要合理利用,使其在提供公共文化服務、滿足人民精神文化生活需求方麵充分發揮作用。不能隻顧眼前的一些經濟利益,隨意改變文物管理體(ti) 製,將原為(wei) 文物部門管理的文物保護單位移交別的部門管理。修訂後的文物保護法明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guan) 部門應當采取措施,在確保文物安全的前提下,因地製宜推動不可移動文物有效利用;明確文物保護單位應當盡可能向社會(hui) 開放。文物保護單位向社會(hui) 開放,應當合理確定開放時間和遊客承載量,並向社會(hui) 公布,積極為(wei) 遊客提供必要的便利;明確為(wei) 保護不可移動文物建立的博物館、紀念館、文物保管所、考古遺址公園等單位,應當加強對不可移動文物價(jia) 值的挖掘闡釋,開展有針對性的宣傳(chuan) 講解。同時,不可移動文物利用也應有邊界,不能隨意突破。修訂後的文物保護法規定,建立博物館、文物保管所或者辟為(wei) 參觀遊覽場所的國有不可移動文物,其管理機構不得改由企業(ye) 管理,以防止不可移動文物保護管理體(ti) 製出現偏差。這些規定為(wei) 各級政府及有關(guan) 部門促進不可移動文物合理利用提出了明確要求、劃定了邊界,應結合各地資源稟賦嚴(yan) 格貫徹落實。(第三十五條、第三十七條)

  四、關(guan) 於(yu) 考古發掘

  第三章“考古發掘”確立的考古發掘審批,考古發掘項目報批程序,考古經費保障機製,建設工程、農(nong) 業(ye) 生產(chan) 發現文物報告製度,涉外考古發掘許可,考古發掘文物的移交、調用等製度保持穩定,要毫不動搖堅持。重點修改內(nei) 容如下:

  (一)新增地下文物“先考古、後出讓”保護前置機製。貫徹落實習(xi) 近平總書(shu) 記關(guan) 於(yu) 製定“先考古、後出讓”製度設計和配套政策的要求,總結各地實踐經驗,新增“先考古、後出讓”製度,明確規定在可能存在地下文物的區域,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進行土地出讓或者劃撥前,應當由省級文物行政部門組織從(cong) 事考古發掘的單位進行考古調查、勘探,明確文物保護單位保護範圍、建設控製地帶內(nei) 建設工程必須事先進行考古調查勘探。同時,還規定省級文物行政部門要及時劃定並動態調整可能存在地下文物的區域,為(wei) 貫徹落實“先考古、後出讓”製度創造條件。(第四十三條)

  (二)明確因考古調查、勘探發現文物導致建設單位損失的處理程序。實踐中,考古調查、勘探發現文物,有時會(hui) 導致建設工程停工或者工期延長,造成建設單位的損失。此次修訂為(wei) 統籌文物保護與(yu) 經濟社會(hui) 發展,總結地方實踐經驗,明確發現重要文物,“由此導致停工或者工期延長,造成建設單位損失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門會(hui) 同有關(guan) 部門聽取建設單位意見後,提出處理意見,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對文物保護補償(chang) 作出探索,也為(wei) 地方立法預留空間。(第四十三條)

  五、關(guan) 於(yu) 館藏文物

  第四章“館藏文物”確立的館藏文物定級、建檔、備案,館藏文物取得方式,館藏文物調撥、借用、交換,館藏文物修複、複製、拓印管理的原則,館藏文物安全和離任移交,館藏文物損毀核查、報案、報告等製度保持穩定,要毫不動搖堅持。重點修改內(nei) 容如下:

  (一)發揮好文物收藏單位保護教育研究的功能。習(xi) 近平總書(shu) 記強調,一個(ge) 博物院就是一所大學校。要把凝結著中華民族傳(chuan) 統文化的文物保護好、管理好,同時加強研究和利用,讓曆史說話,讓文物說話。修訂後的文物保護法明確了博物館等文物收藏單位是收藏、保護可移動文物,開展文物展覽展示、宣傳(chuan) 教育和科學研究等活動的機構;進一步明確文物收藏單位作為(wei) 公共文化服務機構,應當改善服務條件,提高服務水平,采取多樣活動加強宣傳(chuan) 教育,采取多種方式提高館藏文物利用效率;支持學校、科研機構開展教育教學、科學研究等活動,做好開放服務和講解服務。這些規定為(wei) 文物收藏單位立足職能定位、促進館藏文物活起來提出了明確要求。(第五十條、第五十五條)

  (二)明確要求公平對待國有和非國有文物收藏單位。我國曆來重視非國有文物收藏單位發展,針對國有和非國有文物收藏單位發展不平衡的實際,此次修訂將《博物館條例》有關(guan) 支持非國有博物館的規定上升為(wei) 法律,要求在設立條件、社會(hui) 服務要求、財稅扶持等方麵公平對待國有文物收藏單位和非國有文物收藏單位,賦予各地區較大的靈活度,根據實際情況支持非國有文物收藏單位發展。(第五十條)

  (三)明確采取措施加強館藏文物安全。確保館藏文物安全是文物收藏單位的重大職責,關(guan) 鍵在於(yu) 明確責任主體(ti) 、落實安全責任。新修訂的文物保護法增加文物收藏單位除法定代表人以外的主要負責人的責任;規定文物收藏單位之間借用文物應當簽訂借用協議,壓實雙方安全責任;將《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實施條例》中關(guan) 於(yu) 館藏珍貴文物修複、複製、拓印的審批規定上升到法律中,強化工作管理;要求博物館、圖書(shu) 館和其他收藏文物的單位采取相應措施確保收藏文物的安全。(第五十三條、第五十六條、第六十二條、第六十三條)

  (四)新增文物收藏單位征集購買(mai) 文物應當依法履行合理注意義(yi) 務。為(wei) 履行文博單位職業(ye) 道德準則和相關(guan) 國際義(yi) 務,防止來源不合法的藏品進入文物收藏單位,遏止盜竊盜掘走私文物違法行為(wei) ,借鑒《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立法精神,增加文物收藏單位的合理注意義(yi) 務,要求其對擬征集、購買(mai) 文物來源的合法性進行了解、識別,這要求文物收藏單位建立健全文物征集程序,加強專(zhuan) 業(ye) 力量把關(guan) 。(第五十二條)

  六、關(guan) 於(yu) 民間收藏文物

  第五章“民間收藏文物”規定的民間收藏文物的合法來源渠道,文物經營活動許可程序,文物拍賣標的審核,文物銷售與(yu) 文物拍賣競業(ye) 禁止,禁止設立外資文物銷售單位和文物拍賣企業(ye) ,購銷、拍賣文物記錄備案製度,珍貴文物拍賣優(you) 先購買(mai) 權,揀選文物管理等保持穩定,要毫不動搖堅持。重點修改內(nei) 容如下:

  (一)明確國家鼓勵公民、組織合法收藏。依法嚴(yan) 格文物流通市場準入,規範民間收藏行為(wei) ,有利於(yu) 文物市場健康有序發展,擴大文明傳(chuan) 承的社會(hui) 基礎。相關(guan) 政策文件對民間收藏文物總體(ti) 上是鼓勵的,同時針對鑒定、流通等領域存在的問題,提出要加強指導、管理和服務。修訂後的文物保護法新增“國家鼓勵公民、組織合法收藏,加強對民間收藏活動的指導、管理和服務”的規定,將有關(guan) 政策文件規定上升為(wei) 法律,有助於(yu) 促進文物收藏規範有序發展。(第六十六條)

  (二)進一步明確禁止買(mai) 賣的文物的範圍。國家禁止買(mai) 賣的文物除了國有文物(國家允許的除外)、非國有館藏珍貴文物、獲得來源不符合合法渠道的文物等,根據工作實際進一步明確兩(liang) 種情形,即國務院有關(guan) 部門通報或者公告的被盜文物,外國政府、相關(guan) 國際組織按照有關(guan) 國際公約通報或者公告的流失文物,與(yu) 法律其他條款相呼應。(第六十八條)

  (三)進一步強化文物流通領域誠信建設。針對文物流通領域存在的不誠信、不規範行為(wei) ,為(wei) 有效維護文物市場秩序,依法保護收藏者合法權益,此次修訂在2017年修正時增加建立文物購銷、拍賣信息與(yu) 信用管理係統的基礎上,新增“推動文物流通領域誠信建設”的規定,同時明確文物銷售單位銷售文物、文物拍賣企業(ye) 拍賣文物,應當如實表述文物的相關(guan) 信息,不得進行虛假宣傳(chuan) 。(第七十三條、第七十四條)

  七、關(guan) 於(yu) 文物出境進境

  第六章“文物出境進境”確立的文物出境許可、文物臨(lin) 時進境複出境許可、文物臨(lin) 時出境複進境管理等製度保持穩定,要毫不動搖堅持。重點修改內(nei) 容如下:

  (一)授權國務院文物行政部門規定禁止出境文物的範圍。為(wei) 進一步加強對禁止出境文物的管理,本著既有利於(yu) 加強統一監管,也便利全社會(hui) 知悉執行的精神,新增了“國家禁止出境的文物的具體(ti) 範圍,由國務院文物行政部門規定並公布”的規定。(第七十七條)

  (二)增加文物進出境審核機構的法定職責。為(wei) 履行我國加入有關(guan) 國際公約的義(yi) 務,防止外國文物非法進入中國境內(nei) ,在法律中明確了文物進出境審核機構的發現報告義(yi) 務,即發現臨(lin) 時進境的文物屬於(yu) 國家禁止買(mai) 賣的文物,應當向國務院文物行政部門報告並通報海關(guan) 。(第八十條)

  (三)加強流失文物追索返還。總結曆年文物追索返還實踐經驗,首次在法律中明確了對流失境外中國文物的追索權和有關(guan) 程序,為(wei) 我國開展文物追索返還提供有力法律支撐,即:國務院文物行政部門依法會(hui) 同有關(guan) 部門對因被盜、非法出境等流失境外的文物開展追索,以及對非法流入中國境內(nei) 的外國文物,根據有關(guan) 條約、協定、協議或者對等原則與(yu) 相關(guan) 國家開展返還合作。同時,根據我國加入有關(guan) 國際公約時的聲明,明確規定我國對於(yu) 因被盜、非法出境等流失境外的文物,保留收回的權利,且該權利不受時效限製。(第八十一條)

  八、關(guan) 於(yu) 法律責任

  第七章“法律責任”規定的文物行政處罰的對象和情形保持基本穩定,同時綜合使用各類行政處罰手段,加大對文物違法行為(wei) 處罰力度。重點修改內(nei) 容如下:

  (一)加大文物違法行為(wei) 處罰力度。針對違反文物保護行政許可規定、破壞文物本體(ti) 及周邊曆史風貌等嚴(yan) 重違法行為(wei) 存在過罰不相當的情況,大幅度提高罰款額度,從(cong) 原先最高處50萬(wan) 元調整為(wei) 對單位最高可以處以1000萬(wan) 元罰款,同時責令承擔相關(guan) 費用,輔以降低直至吊銷資質證書(shu) ,增強法律對嚴(yan) 重違法行為(wei) 的震懾。針對有的地方文物保護領域法人違法行為(wei) 頻發的情況,加大對公職人員違法行為(wei) 懲治,進一步明確了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等違法行為(wei) 的主體(ti) ,新增了“單位違反本法規定受到行政處罰,情節嚴(yan) 重的,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千元以上五萬(wan) 元以下的罰款”的規定。(第八十二條、第八十三條、第九十五條)

  (二)調整部分行政處罰權實施主體(ti) 。在不可移動文物領域,新增對違反不可移動文物原址保護規定、違反建設工程考古調查勘探規定、損毀不可移動文物保護標誌等行為(wei) 的行政處罰權。在民間收藏文物領域,根據“誰審批、誰負責”“誰主管、誰監管”的原則,將原屬工商管理部門(現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的行政處罰權交由文物行政部門行使,包括未經許可擅自從(cong) 事文物商業(ye) 經營活動等違法行為(wei) ,新增對文物銷售單位、文物拍賣企業(ye) 有關(guan) 失信行為(wei) 進行處罰。(第八十三條、第八十九條、第九十條)

  (三)賦予文物行政部門監督檢查措施。為(wei) 增加文物行政部門執法的剛性,及時有效製止並查處文物違法行為(wei) ,明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門在依法實施監督檢查時,可以采取進入現場進行檢查;查閱、複製有關(guan) 文件資料,詢問有關(guan) 人員,對可能被轉移、銷毀或者篡改的文件資料予以封存;查封、扣押涉嫌違法活動的場所、設施或者財物;責令行為(wei) 人停止侵害文物的行為(wei) 等強製措施。(第九十七條)

  (四)調整與(yu) 刑法、治安管理處罰法的銜接規定。根據立法技術規範,將八類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情形調整表述為(wei) “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將刻劃、塗汙或者損壞文物尚不嚴(yan) 重的這一屬於(yu) 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行為(wei) ,明確交由公安機關(guan) 給予治安管理處罰,不再規定由文物所在單位處罰。(第九十六條)

  (五)規定人民檢察院對文物保護的公益訴訟。總結近年來各級人民檢察院文物保護公益訴訟實踐經驗,在法律中增加了“因違反本法規定造成文物嚴(yan) 重損害或者存在嚴(yan) 重損害風險,致使社會(hui) 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人民檢察院可以依照有關(guan) 訴訟法的規定提起公益訴訟”的規定。(第九十九條)

  九、關(guan) 於(yu) 附則

  第八章“附則”重點對文物保護有關(guan) 行政許可的條件、期限等與(yu)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等作出銜接性規定。(第一百條)

  十、抓好文物保護法貫徹實施

  法律的生命力在於(yu) 實施,要高度重視,狠抓落實,切實做好文物保護法學習(xi) 宣傳(chuan) 貫徹工作,保證文物保護法落地生根、嚴(yan) 格實施。一是要把貫徹落實文物保護法同貫徹落實習(xi) 近平法治思想、習(xi) 近平文化思想、習(xi) 近平總書(shu) 記關(guan) 於(yu) 文化遺產(chan) 保護傳(chuan) 承的重要論述精神緊密結合。新修訂的文物保護法是貫徹落實習(xi) 近平法治思想、習(xi) 近平文化思想的法律教材,是貫徹落實習(xi) 近平總書(shu) 記關(guan) 於(yu) 文化遺產(chan) 保護傳(chuan) 承的重要論述和關(guan) 於(yu) 文物工作重要指示批示精神的生動文本,地方各級黨(dang) 委政府要專(zhuan) 題研究部署,加強法律貫徹實施的領導,相關(guan) 部門要製定工作方案,積極推動貫徹落實。二是要全麵完整貫徹落實文物保護法。修訂後的文物保護法既堅持基本製度穩定,也體(ti) 現了新時代新要求,是一個(ge) 有機整體(ti) 。要結合本地區本部門實際,對重點修改內(nei) 容堅定有力執行,對未作修改內(nei) 容毫不動搖堅持,做到全麵完整不折不扣貫徹落實。三是要完善文物保護法貫徹實施工作體(ti) 製機製。地方各級黨(dang) 委政府及有關(guan) 部門要對照新修訂的文物保護法,認真梳理法定職責,推動有法必依、嚴(yan) 格執法,健全機構隊伍,完善工作機製,明確責任單位,加大經費保障,加強部門協作,加快地方配套法規製修訂,合力推動文物保護法落地實施。四是要動員社會(hui) 各界共同參與(yu) 。有關(guan) 部門要加大普法宣傳(chuan) 力度,既要針對不同人群有重點地解讀,也要注重普法的全麵細致,讓全體(ti) 公眾(zhong) 都知曉、理解、熟悉法律規定,同時從(cong) 製度上調動社會(hui) 力量參與(yu) 文物保護積極性,增強全民文物保護意識,推動構建文物保護法全麵實施體(ti) 係。

(責編: 王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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